加载中...

logo

小九nba直播回放

首页 > 小九nba直播回放

技术委托开发专题:如何认定开发方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时间 : 2024-02-02 08:28:02  作者: 小九nba直播回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4月份统计多个方面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产庭受理的8436案件民事二审实体案件中,涉及技术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数量为342件,比技术秘密纠纷案件多出129件。经在公开渠道检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类约3100件,其中典型案例6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68件,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316件,专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177件。为了更加全方面了解该类案件存在哪些争议焦点问题以及对应的裁判规则,我们团队扩大检索区间,选取近五年(2019年-2023年)内人民法院审理的全部的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件,逐一梳理并定期形成研究成果与各位读者分享,希望在带领大家一起了解技术委托开发纠纷案件特点的同时,为大家提供具体的实务操作使用建议,达到在事前控制风险、事后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李营营律师团队多年来专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领域,尤其在商业机密、与技术保护有关的业务领域办理大量案件,多件被评为典型案例。我们秉持“专、精、特、新”的业务准则,摒弃“全能律师”做法,专注知产业务领域并坚持长期深耕挖掘。在研究本领域及延伸的相关法律问题,将研究成果及时在行业分享。我们欢迎各位就具体案件问题或者具体法律问题与咱们进行交流。——北京李营营律师

  在委托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怎么样来判断开发方是不是真的存在根本违约导致委托方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举证责任又该如何分配?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的义务内容繁杂、历史较长、涉及金额较大,易发生技术不达标、延迟支付、合同解除、返还项目研发费的情况,既是高新企业不可避免的一种合作,又是易产生争议的一种合作。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技术合同有关业务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涉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判断开发方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应当着重关注交付数量、产品质量以及项目的开发周期,开发方对其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了符合双方约定或行业标准的开发成果负有证明义务。

  1.2017年6月23日,天地阳某通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阳某公司)作为委托方与长沙梓某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梓某公司)作为受托方签订《H.265视音频编、解码产品定制开发合同》,天地阳某公司委托长沙梓某公司定制开发H.265视音频编、解码产品,合同总费用为200万元。

  2.定制开发合同约定长沙梓某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交付3台样机供天地阳某公司阶段验收,并实现视频采集,H265编码,码流网络传输和SD卡录像等功能。2017年7月11日,双方达成一致的验收标准中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图像质量的验收指标。

  3.2017年11月,天地阳某公司提出长沙梓某公司交付的第一阶段成果存在图像质量上的问题,直至2018年5月,长沙梓某公司仍未能解决上述问题。

  4.2018年6月15日,天地阳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长沙梓某公司发送告知书,提出终止涉案合同,要求7日内退还已支付的70万元,并赔偿40万元。长沙梓某公司表示不予认可。后因长沙梓某公司已注销,天地阳某公司以长沙梓某公司原股东陈某、王某芝为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涉案合同解除,返还合同款并支付赔偿金。

  5.2021年9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长沙梓某公司没有完成第一阶段的开发任务,构成违约,天地阳某公司有权依约解除合同,判决确认涉案合同解除,长沙梓某公司原股东陈某、王某芝向天地阳某公司返还合同款70万元,并支付赔偿金10万。

  6.被告陈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陈某认为长沙梓某公司已按涉案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向天地阳某公司返还合同款、支付赔偿金。

  长沙梓某公司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是不是真的存在根本违约导致委托方天地阳某公司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

  一、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开发方应该依据合同约定完成开发工作,对其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了符合双方约定或行业标准的开发成果负有证明义务,不能举证证明的应当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涉案合同于民法典施行前成立,涉案合同的相关履行行为、通知解除以及天地阳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所涉争议的发生均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涉案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受托方应该依据合同约定完成开发工作,对其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了符合双方约定或行业标准的开发成果负有证明义务,不能举证证明的应当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

  二、判断开发方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应当着重关注交付数量、产品质量以及项目的开发周期。

  本案中,涉案合同既约定了总的开发时间为合同签定后5个月,又约定了阶段性开发技术成果的交付验收和付款条件,双方争议的事实集中于第二笔款项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即根据涉案合同约定:“乙方于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交付3套样机供甲方阶段验收,实现视频采集,H265编码,码流网络传输和SD卡录像等功能,功能验收通过后,付合同金额30%。”

  最高法院认为,长沙梓某公司从阶段性技术成果的样品交付数量、产品质量以及整个项目的开发周期等方面均违反了合同约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交付数量。从合同的性质和详细的细节内容来看,长沙梓某公司交付的样机即为天地阳某公司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且样机的交付和验收也是天地阳某公司支付相应合同款的条件,故长沙梓某公司对其交付样机的数量负有证明责任。对此,陈某在二审中提交了相关微信群聊记录,主张从聊天记录中拍摄的电路板照片可以确认其交付的样机不止3套,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然而,通过上述照片并不能判断出电路板的具体数量,且聊天记录的时间跨度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结合这期间长沙梓某公司对不合格的电路板进行多次修复并邮寄给天地阳某公司的事实,即便上述聊天记录中照片显示的电路板总数超过3套,也无法证明长沙梓某公司交付的3台样机符合验收标准。在天地阳某公司否认收到样机的具体数量的情形下,陈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关于产品质量。涉案合同标的为视音频编、解码设备,视频画面的清晰度系该产品的重要质量参数。经查,天地阳某公司2017年11月1日、2017年12月25日、2018年1月23日、2018年5月11日发送的邮件表示“第一阶段我们最关心的是图像质量……目前通过我们针对4K和1080P图像的对比测试,明显感觉图像有等高线现象和小马赛克等问题,目前的图像质量不能接受。”“解决了一个老问题又冒出一个新问题”“如果真的是硬件设计缺陷,那可能解决的时间会相对较长。”“等高线问题依然存在:个人会使用不同的视频源……发现等高线K摄像机进行真实环境测试的情况还在评估。”“在不同的带宽下还是等高线M不同带宽下等高线差别不大;低带宽下等高线显而易见……编码器由DVI或者SDI接入视频源,视频格式为H265、分辨率4K、码率为4M时动态图像有大量小马赛克……”可见,天地阳某公司就长沙梓某公司开发的产品做了多次测试,但视频画面始终存在马赛克和等高线的问题,未能达到验收标准。长沙梓某公司发送的相关邮件对以上问题也进行了确认,并表示会持续改进和优化,但以上问题直至2018年5月也未能完全解决。故,原审法院认定长沙梓某公司交付的样机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产品质量,陈某提出了以下上诉主张:1.等高线问题不属于第一阶段验收内容;2.使用4K摄像机测试时产品符合验收标准;3.其交付的产品不存在马赛克问题。最高法院认为:首先,经双方当事人确认的第一阶段验收标准为“码率可设置范围为4-20MB,电视画面清晰无马赛克且流畅不抖动”,而等高线的存在会使画面色彩过渡不均匀,进而影响视频画面的清晰程度和观看体验。且根据在案证据可以确认,天地阳某公司多次强调等高线问题应在合同第一阶段予以解决,在长沙梓某公司提出先搁置该问题继续第二阶段开发时,天地阳某公司也明白准确地提出了异议,故等高线问题应属于第一阶段验收内容。其次,验收标准对于验收的指标和方法约定明确,并未要求仅以4K摄像机来测试。而且,一方面,阶段性测试办法是长沙梓某公司自行拟制、提交,并经天地阳某公司讨论通过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长沙梓某公司对此明知并应受其约束,即天地阳某企业能采用非4K的其他规格摄像机来测试。另一方面,天地阳某公司2018年1月26日的邮件完整记载的内容为:“关于等高线问题:由于该问题耗费的时间太长,我们大家都认为贵司没有办法解决并达到我们当前采用的视频源测试要求。另外,我们也选了一款4K摄像机进行真实环境测试,真实环境下的等高线不明显,但鉴于该问题确实存在,且没有完全解决,也没有有说服力的解释及缘由分析,我们不能完全断定该问题不影响以后项目中使用。”可见,即便使用4K摄像机来测试,长沙梓某公司的产品也不符合标准要求。最后,视频画面存在马赛克现象也是测试中反复出现的问题,且该现象在低码率区间尤为明显,陈某二审中提交的测试报告亦明确记载了“图像丢帧明显”“画面不流畅”“马赛克显而易见”等内容。综上,陈某此节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开发周期。涉案合同约定整个项目的开发周期为5个月,第一阶段3台样机的开发周期为3个月。双方签订涉案合同和确定验收标准的时间分别为2017年6月23日、7月11日,而长沙梓某公司直至2018年6月仍未能交付第一阶段开发成果。在此过程中,天地阳某公司曾表示“由于第一阶段的这个版本测试的时间很长了,目前应该已经拖后了整个项目进度。”“但还需要给我们一个时间点,否则该项目不可控,会影响我们对用户的承诺和合同的执行。”可见,天地阳某公司多次催促长沙梓某公司尽快履行合同义务,并强调第一阶段延迟会导致整个项目的开发周期不可控,还可能会造成别的损失。然而,长沙梓某公司未依约交付合格的开发成果,其行为已严重逾期。关于陈某提出的第一阶段验收截止时间延长的问题。最高法院认为,2018年1月26日天地阳某公司发送的邮件记载“根据协议目前早已超过第一阶段验收节点,但本着双方合作互谅的原则,我们大家可以考虑适当延长第一阶段验收截止时间,但需要贵司给出再次提交版本的最短时间节点。”根据该邮件内容,天地阳某公司提出“考虑”延长第一阶段验收截止时间的条件是:长沙梓某公司给出再次提交产品的最短时间节点,即便天地阳某公司准许长沙梓某公司迟延履行,也是出于实现合同目的的积极要约,但其并未得到长沙梓某公司的承诺,可见,双方对于延长开发周期并未达成新的合意。故对陈某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认为,长沙梓某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开发周期内交付符合验收标准的产品,甚至未能交付符合第一阶段“功能验收通过”的样品,天地阳某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一审法院确认涉案合同于2018年6月15日解除,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陈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案例来源:《陈某、天地阳某通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39号]

  一、开发方对交付成果的数量、质量、交付的期限是不是满足双方约定负有证明义务。

  在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开发方应该依据合同约定完成开发工作,在约定期限内交付数量、质量达到既定标准的成果,同时这也是委托方支付相应合同款的条件。一般来说,在合同无特别约定主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交付成果的数量、质量、交付的期限这三项合同内容是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开发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一旦开发方未依据合同约定完成其中一项,将会被法院认定为构成根本违约,委托方能要求解除合同,开发方退回开发费用,赔偿相应的损失,法律后果非常严重。开发方对自己的行为是不是满足双方约定负有证明义务,不能举证证明的将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委托方起诉开发方存在交付产品不足额、质量不达标、延期交付问题的,开发方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原因、原因可归责于委托方,至少应当对未达约定标准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

  二、在签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过程中,委托方和开发方可以约定阶段性开发成果的验收标准和付款条件。

  大部分的技术开发项目耗费周期比较长、投入资金较大。在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方可能会顾虑开发方技术水平不足,己方未能如期获得符合标准要求和标准的技术或者产品,相应地,开发方也担心委托方到期无能力支付全额货款,致使己方投入的时间、精力和研发费用付之一炬。因此,在合同签订中,委托方和开发方一般会采取分阶段付款的做法,即根据项目的详细情况设置主要的、重要的研发阶段,根据研发进度支付进度款。在划分付款阶段时,双方一定要约定清楚上一阶段的交付验收标准及下一笔款项的付款条件。如果开发方向委托方交付的阶段性成果满足委托方要求,务必以书面形式或者邮件形式让委托方确认。否则,委托方向开发方支付下一阶段款项的行为,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委托方认可上一阶段开发方交付的阶段性成果符合标准要求。以此类推,在合同履行中,如果开发方不能争取委托方书面确认上一阶段交付成果合格,但能争取委托方支付下一阶段费用的结果,也具有委托方确认前期交付成果符合标准要求的作用和功能。

  李营营律师提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本身涉及合同目的拟定、付款节奏设计、合同双方在具体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同工作内容的提前确定、阶段性技术资料交付安排和配套资料文件的设置、技术交付质量的评估确认、违约责任设置、管辖约定、技术成果权属安排等内容,合同拟定既要考虑技术项目真实的情况、研发周期、研发需求,又要考虑合同各方风险控制,综合性极强。可以说,一份高质量的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对于法律技术方面的要求较高,而一份好的合同可完全合理控制合作各方的风险,将合同风险、技术所有权属争议控制在最前端,可以在后续诉讼中将某一方的诉讼难度、举证难度合理控制。因为技术委托合同引发的争议解决,更多时候是需要代理律师对研发技术过程和各方履约状态作出精准的分析,而不仅仅合同法相关知识。所以,我们真诚建议我们大家在合作之初、争议发生时,委托专业的长期研究技术争议解决律师团队处理,以最大限度争取对自己有利结果。

  【声明: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观点。由于查询渠道受限且本文引用案例并非指导性案例,因此,本文中体现的裁判观点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同时,由于个案差异性极大,建议我们大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做多元化的分析论证,得出契合个案的正确结论。】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拥有证券从业资格,专注于与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和保护、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机密民刑案件、与技术相关的合同纠纷)有关规定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机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机密体系建设领域,也有着非常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机密保密体系运作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机密保密体系。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技术、商业机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李营营律师团队一直致力技术保护和与技术有关的争议解决,多年来深入研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养和训练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进口合同等与技术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在该特定领域内发布了数百篇专业文章,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有扎实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该领域内常见、多发的问题和争议焦点,熟悉法院实务裁判规则,擅长拟定各类技术合同,能够迅速精准识别合作的风险和合同漏洞,能帮助开发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风险,提供风险应对方案、及时解决风险,推动技术项目安全高效运行。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机密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指南、不正当竞争实战的相关书籍、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书籍。


上一篇:【天开园】天津大学天开园项目签定第一批产品合同!
下一篇:网售医院自制药调查:是真是假为何加价出售?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