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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问答丨固定资产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

时间 : 2024-01-20 11:54:12  作者: 破碎设备

  某行政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以经营租赁方式租用其他单位一处办公用房,并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造,装修改造费用该怎么样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相关规定,单位对于租入等不由本单位入账核算但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中“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发生的后续支出不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应当在费用发生时记入“业务活动费用”科目。

  某事业单位以发包方式建造办公楼,该楼现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该单位已支付承包方的价款低于合同约定价款,已取得发票并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剩余款项尚未支付。估计该办公楼最终竣工决算价高于合同约定价款,如何确定该办公楼暂估入账价值?怎么样做账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规定,暂估入账的价值,是指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前,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包括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以及应付未付的工程价款、职工薪酬等,应当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账面余额确定。因此,已支付承包方的价款低于合同约定价款的部分,应当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

  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之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前,发生调整已确认的应付工程价款等影响估计价值的事项,单位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会计处理,再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单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按实际成本调整资产暂估价值时,应当将实际成本与暂估价值的差额计入净资产:

  某事业单位购置一栋业务用房,根据合同约定,房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在验收确认固定资产之前所发生的款项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还是“预付账款”等其他科目核算?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成本。该单位直接购置业务用房所发生的款项,在验收确认固定资产之前在财务会计下应当通过“预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

  某事业单位因业务需要,经批准融资租入一台仪器设备,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合同规定在租赁期内按年度付款,因钱款尚未付清,无法取得付租赁款的全额发票,请问该单位怎么样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该单位融资租入的仪器设备,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仪器设备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仪器设备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某事业单位在资产盘点中盘盈仪器设备一台,应如何确定其入账成本?怎么样做账务处理?

  答:该单位应该依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相关规定对盘盈设备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而言,对于盘盈的仪器设备,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仪器设备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

  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理时,如属于本年度取得的,按照当年新取得相关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如属于以前年度取得的,按照前期差错处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

  如该固定资产盘盈发生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单位理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会〔2020〕15号)对调整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会计处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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